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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年5月9日         来源: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


                农业部农办人【2007】22号文件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农业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第三条 鉴定站由农业部统一规划和综合管理,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 和农业部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简称部行业指导站)负责业务指导,省级农业(含种植业、农机、农垦、畜牧、兽医、渔业、饲料工业、农村能源行业、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  鉴定站的设立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布局。

 

第五条  鉴定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考核场地、检测仪器等设备设施;

 

(二)具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三)具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业务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  鉴定站设立程序:

 

申请建立鉴定站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填写《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经省级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部行业指导站初审,经行业司局同意,部鉴定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同时授予全国统一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鉴定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部行业指导站聘任,报部鉴定中心备案。站长原则上由承建单位主管领导担任。

 

第九条  鉴定站应建立健全考务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以及与农业部有关规定配套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  鉴定站应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进行鉴定数据上报、信息统计及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鉴定站应配备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并严格执行所在地区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试题试卷、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鉴定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方面。

第十二条 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鉴定程序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鉴定站有独立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影响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三条  鉴定站开展鉴定所用试题必须从国家题库中提取,并按有关要求做好试卷的申请、运送、保管和使用。未建立试题库的职业,试题由部行业指导站组织专家编制,经部鉴定中心审核确认后使用,或由部鉴定中心直接组织编制,未经审核确认的鉴定试题无效。

 

第十四条  鉴定站应从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实行考评人员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鉴定站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抄报部行业指导站。

 

第十六条  鉴定站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逐步推行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鉴定站接受部鉴定中心和部行业指导站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鉴定站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部鉴定中心与行业指导站共同组织实施,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鉴定站的管理与能力建设、考务管理、考评人员使用管理、质量管理与违规等几个方面,评估采取自评与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评估结果作为换发鉴定许可证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

名称
大小
类型
修改日期
附件 审批登记表.doc
91.5K
DOC
2007-5-9 15: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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