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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3大亮点应对疫情

发布日期:2007年8月28日         来源:中国网      作者


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草案正式由国务院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农业部长孙政才对修订草案做说明时强调,该草案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出修改,同时增加疫情预警、疫情认定、动物防疫保障机制、执业兽医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6日,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疫情通报、疫情监测、强制扑杀补偿等三项制度成审议热点。

疫情通报——增加疫情透明度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军队、各级人民政府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并依照我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摘自草案第二十五条

南振中委员说,“为了增强疫情的透明度,草案中的疫情通报制度与修订前的动物防疫法相比,是一大进步。强调了兽医主管部门对公布全国动物疫情实行统一管理的权力。”据了解,1998年实施的《动物防疫法》在疫情通报上存有空白,随着畜牧业和畜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的可能性增加,特别是近年相继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等重大疫情,对我国公共卫生和养殖业带来挑战。

“修改动物防疫法,为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及时且必要。”倪岳峰等委员纷纷表示。

疫情监测——防止瞒报、谎报、迟报

从事动物饲养、屠杀、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要立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摘自草案第二十三条

“早发现、快反映、严处理是疫情处理基本原则,草案进一步落实了动物疫情报告的责任主体,赞成严格疫情报告制度……”王云龙委员表示。

有关专家指出,在已知的200多种动物传染病中,70%以上可以传染给人类。近年来动物血吸虫病、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在局部地区时有发生,而结核病、狂犬病人的死亡数已居人传染病死亡数的前两位。

王太岚委员说,“在及时发现、上报疫情上下功夫,是防控疫病传播的关键,草案细化现行动物防疫法关于疫情监测的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强制扑杀——法律保证补偿“落地”

对在动物疫病防控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物品、征用的人力和物资,给予补偿。——摘自草案第六十三条

针对草案中的这一规定,周坤仁委员认为,“过去由于强制扑杀赔偿标准不明确,有的养殖户为了减少损失,不愿配合。”“对在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等造成的损失,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十分必要。”与此同时,为保证补偿金“落地”,草案中明确规定,补偿费用以及因依法进行免疫、检疫和检测需要收取的费用,其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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