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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年9月12日         来源:商务部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对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的统计监测工作,准确掌握畜禽产品市场供求状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数据质量

  国务院22号文件要求“商务部要完善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的调查统计”。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作为当前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要安排专人负责畜禽产品销售量数据的催报、审核工作,确保数据报送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重点加强对畜禽产品经营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企业信息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二、增加监测品种,细化监测指标

  在《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中增加“重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品交易量统计月报表”(表式见附件1),由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于每月5日前填报。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重点批发零售企业商品零售类值统计月报表”(销售1表)中的“肉类”项目下增加猪肉、牛肉、羊肉3项指标,单位为万元;在“重点零售企业商品零售数量统计月报表”(销售2表)中增加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鸡肉、鲜蛋、鲜鸡蛋等7项指标,单位为吨。新增报表及指标于2007年9月1日起填报,请各地组织样本企业按时填报。

  三、扩大监测范围,优化样本结构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是猪肉等畜禽产品流通的主渠道,做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监测工作,对全面、准确掌握畜禽产品产销和供求状况,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一些地区选择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监测样本销售规模小、代表性不强,无法准确反映当地市场的畜禽产品销售情况。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尤其是畜禽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纳入监测范围。


新增指标解释

1、大米:包括籼米、粳米和糯米。
2、面粉:以小麦为原料制成的食用粉。
3、食用植物油:以植物油料或植物原油为原料制成的食用植物油脂。
4、猪肉:鲜、冻猪肉。不包括头、蹄、内脏及猪肉制品(指用猪肉做的酱肉、熟肉、咸肉、腊肉、烤肉、风肉、火腿以及各种香腊肠、肉松和肉干等,下同)。
5、牛肉:鲜、冻牛肉。不包括头、蹄、内脏及牛肉制品。
6、羊肉:鲜、冻羊肉。不包括头、蹄、内脏及羊肉制品。
7、禽肉:鲜、冻禽(鸡、鸭、鹅等)肉。不包括活禽及禽肉制品。
8、鸡肉:鲜、冻鸡肉。不包括活鸡及鸡肉制品。
9、鲜蛋:鲜禽(鸡、鸭、鹅等)蛋。不包括冰蛋、湿蛋、干蛋及再制蛋(松花蛋、咸蛋、糟蛋、醉蛋、熏蛋、卤蛋等)。
10、蔬菜:各种鲜嫩蔬菜。不包括干菜、酱腌菜等。
11、水果:各种新鲜瓜果。不包括干果、蜜饯果脯等。
12、水产品:鲜的、冷冻的和干的各种海水产的鱼、虾、海参、海带和其他海水产品,以及淡水产的鱼、虾和其他淡水产品。不包括水产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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