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根据农业部发布的《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兽药管理
办法》规定特制订“实验临床试验技术规范”。
(二)凡需进行药效临床试验的国内新兽药,兽药新制剂及国外在我国注册的兽药,均按本指导原则制订
临床试验方案。
(三)国内一、二类新兽药完成实验临床试验以后的试产期内尚需进行扩大区域试验,其试验要求可参照
本规范。
二、抗寄生虫药物试验
抗寄生虫药物分为三类:
1.抗蠕虫药:包括驱吸虫、线虫、绦虫等。
2.抗原虫药:包括抗锥虫、梨形虫、球虫等。
3.杀虫药:包括驱、杀昆虫、蝇、虻、蚊、蜱、螨、蠓、虱、蚤等。
(一)抗蠕虫药
(一)试验动物应采用人工感染方式,方式可依虫体种别而定,如果用自然感染动物,必须进行严格病原
鉴定,确诊为阳性者,方可用作试验。
(二)试验分组
1.药物试验组:一般设高、中(推荐剂量)、低三个剂量组。
2.阳性对照组:即感染不给药组
3.药物对照组:选择与试验药物具有可比性的同类或同效药物,按常规剂量给药。
试验动物的数量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各组动物的数量:大家畜不少于10头,中家畜不少于20头,小家畜
及家禽不少于50只。
其中给推荐剂量的药物试验组动物数量不得低于全部试验动物规模的百分之五十。
(三)给药途径 按推荐的临床给药途径给药。
(四)试验方法 给药前三天均进行虫卵检查,注意观察试验动物健康状况,必要的分类鉴定并计数,给
药后注意观察试验动物反应和健康状况并检查排出的虫体或虫卵检查,并分类鉴定计数,试验结束时将全
部试验动物剖杀,检查残留的虫体,分类、鉴定并计数。必要时,给药前和给药后分别对试验动物进行生
理生化指标检查及进行增重与饲料转化率测定。
(五)结果评价 计算药物的粗计驱虫率,精计驱虫率和驱净率,并加以统计分析。
(二)抗原虫药
1.抗锥虫及其它血液原虫药。
(1)试验动物 要求同抗蠕虫药
(2)试验分组 要求同抗蠕虫药
(3)给药途径 按推荐的临床药药途径给药
(4)试验方法 给药前进行血液病原检查,并抽取血液对小鼠或其它模型动物进行潜伏期试验,给药后
24小时始,至6个月内观察血液虫体消失情况,并在模型动物体内进行潜伏期试验。必要时,给药前、后
进行免疫学血液学和血液生化指标检查,以帮助评价药效。
(5)结果评价 计算转阴率,并统计分析。
2.抗球虫药
(1)试验动物大、中家畜可采用人工感染与自然感染相结合的方式。小家畜及家禽均采用人工感染方式
。
(2)试验分组 同抗蠕虫药
(3)给药途径 按推荐的临床给药途径给药
(4)试验方法 给药后7-8天记录下列项目:死亡率、增重率、盲肠病变记分、血便记分、盲肠卵囊数,
并计算抗球虫指数(ACI)。
ACI=(增重率+存活率)-(病变值+卵囊值)
在测定ACI的基础上,进行药物添加剂的饲喂试验。
(5)结果评价以抗球虫指数评价药效。抗球虫指数>180者为高效;160-180者为中效;<160者为低效;
<120者无效。
(三)杀虫药
在进行离体(体外)杀虫试验的基础上,进行临床试验。
(1)试验动物采用自然感染或人工接种感染,试验前有明显临床症状,经肉眼观察或刮皮屑镜检可查到
活的寄生虫,方可作为试验动物。
(2)试验分组同抗蠕虫药。
(3)给药途径按推荐的临床用药途径给药。
(4)试验方法 给药前进行寄生虫学检查,分类鉴定并计数。给药后一至五周内,平均每周通过刮取皮
屑镜检或其它方法检查存活虫卵、虫体,并分类计数,观察再次感染的间隔时间,确定残效期。
(5)结果判定 分治愈、显效、有效、无效进行统计。
鉴于体外杀虫剂均具有一定毒副作用,在进行临床试验同时,根据情况分别测定用药前后动物血液主要的
生化参数,(如血钙、尿素氮、血糖、谷丙转氨酶等)。并进行生物统计。
三、抗微生物药物试验
抗微生物药包括抗细菌、真菌、支原体、病毒等药。在进行体外抑菌(MIC或蚀斑数)试验的基础上
进行临床试验。
(一)试验动物 应采用人工感染方式。如采用自然感染动物,必须进行病原鉴定,确诊为阳性者,方可
用作试验。人工感染用的菌、毒种应为国家鉴定的标准菌毒种,攻毒量应为敏感动物的最小致死量。
(二)试验分组
1.药物试验组一般设高、中(推荐剂量)、低三个剂量组。
2.空白对照组即不感染不给药组。
3.阳性对照组即感染不给药组(自然感染动物不设此组)。
4.药物对照组选择与试验药物具有可比性的同类或同效药物,按常规剂量给药。
试验动物数量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每组动物数量;大、中家畜不少于10头,小家畜及家禽不少于30只。
(三)给药途径与方式 按推荐的临床给药途径给药。
(四)试验方法 给药后观察动物生理状况与发病情况,记录死亡动物数,增重情况。必要时进行生理、
生化指标检查(化验),或免疫学(抗体滴度)检查。
(五)结果评价 分治愈、显效、有效、无效进行统计,计算有效率(保护率),与对照组进行比较。
四、治疗药物试验
以预防、治疗疾病为目的药物增可谓治疗药物。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除抗微生物药、抗寄生虫药之外的所有
治疗药物。
(一)试验动物尽可能用人工发病的动物。如用自然发病的动物,必须经临床诊断,确定为试验药物作用
范围内的病畜(禽)并应逐头记录动物病历。
(二)试验分组
1.药物试验组:一般设高、中(推荐剂量)、低三个剂量组。
2.阳性对照组 即发病不给药组(自然病例不设此组)。
3.药物对照组 选择与试验药物具有可比性的同类或同效药物,按常仙剂量给药。
试验动物数量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每组动物的数量;大、中家畜不少于10头,小家畜及家禽不少于30只
。
(三)给药途径 按推荐的临床给药途径给药。
(四)试验方法 治疗前后分别进行临床检查,除一般临床检查外,应进行必要的生理、生化指标测定及
其它检查。
(五)结果评价 分治愈、显效、有效、无效进行统计,与对照组进行统计学比较。
五、饲料药物添加剂的饲喂试验
(一)试验动物 所用试验动物应健康无病,同批试验动物应选择品中、日龄、初始体重、遗传性相似的
。
(二)饲料 所有试验动物根据生长期的要求均喂以标准混合饲料,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营养成份。
(三)药物试验分组
1.试验组 一般设高、中(推荐剂量)、低三个剂量组。
2.空白对照组 饲料中不含饲料药物添加剂。
3.药物对照组 选择与试验药物具有可比性的同类或同效药物,按常规剂量给药。
试验动物数量必须达到规定要求,每组动物数量:大家畜不少于20头,中家畜不少于40头,小家畜及家禽
不少于100只。
(四)饲养管理 按常规方法饲养管理。试验开始前或预试期进行必要的防疫注射和驱虫,试验期间执行
严格的防疫消毒措施。
(五)试验期 根据药物的推荐使用时期而定。
(六)给药途径 按推荐的临床给药途径给药。
(七)试验方法 饲喂试验组动物除使用试验药物外,其余各种条件均与空白对照组动物相同,饲料药物
添加剂以等量递加法与饲料混合均匀并分期分批配制。试验时记录下列项目数据:
1.体重:试验开始时开始后定期定时称个体重量,计算增重率。称重方法可采用(1)早晨空腹增重 (
2)增加称重次数,试验开始和结束的体重以连续三天空腹结果的平均值表示 (3)阶段称重:猪每月一
次,肉鸡3、6周时各一次,蛋雏鸡和生长鸡6、14周各一次。
2.饲料采食量 每天记录各组动物采食量,根据日增重计算饲料报酬。
3.每天记录动物的健康状况异常现象及处理方法,对死亡动物进行剖检,对淘汰动物说明原因及时记录
并立即结算饲料消耗。
(八)试验周期 生长肥育家畜2-4个月,肉鸡49-56天。
(九)结果评价 分别计算各组动物的阶段增重及总增重,必要时进行有关酮体指标的测定,饲料转化效
率及经济效益,进行统计学比较。
(十)饲料报酬公式
六、试验报告
为公正、科学地评价药品疗效,对试验报告内容做如下要求:
(一)试验目的
(二)试验时间、地点
(三)试验动物应注明品种、品系、年龄。
(四)试验用药品需注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家、剂量、规格、含量、产品批号、推荐剂量及用法用量。
(五)用于人工感染的菌(毒、虫)种需注明菌(毒、虫)种来源、名称、菌液制备方法、攻毒方法、剂
量。
(六)试验数据,应有详细的试验原始记录并进行生物学统计。
(七)归纳总结药品疗效、适应症、不良反应,防制措施,注意事项。
(八)盖试验单位公章。
七、附则
(一)在实验临床试验期间,除试验药品外,对受试验动物不得使用其它任何药品。
(二)根据试验药品的应用范围,作用用途,每一种动物及每一种用作供试验动物总数不得低于有关管理
办法规定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