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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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二)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经营兽药申请表》(原件2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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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罗湖区的兽药经营企业、个人向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提交所需资料—→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勘察经营场所,提出勘察情况意见—→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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