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二)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隔离场所; (三)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四)许可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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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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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交申请材料-→到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1年,到期可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和无害化处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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