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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发布日期:2008年2月19日         来源: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      点击量:855


一、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

  二、不得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称相同的文字。

  三、不得使用同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四、不得使用同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五、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夸大宣传或带有欺骗性的文字。

  七、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

  八、不得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的文字。

  九、不得使用不科学地表示功效、扩大或者夸大产品疗效的文字。

  十、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适应所有病症的文字。

  十一、不得使用直接表示产品剂型、原料的文字。

  十二、不得使用与兽药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文字。

  十三、不得使用兽药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

  十四、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文字。

  十五、不同品种兽药不得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十六、同一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兽药,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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