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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年2月21日         来源: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作者:      点击量:657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残留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设立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残留委员会)是在农业部领导下的对我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进行预防和监控的技术审议咨询组织。

  第三条 残留委员会应充分发挥作用,以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和人民身体健康。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残留委员会由兽药监督管理、残留检测、农业科研、科学等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残留委员会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数人,委员若干人。残留委员会委员由农业部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 残留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残留办)为兽药残留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残留办设在中国兽药监察所。

  第七条 应聘担任残留委员会的委员,应为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造诣,掌握国内外信息,熟悉兽药管理法规和残留检测技术、能够坚持原则,廉洁公正,身体健康,在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残留委员会的职责为:

   1.审议动物产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草案,拟定、修订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2.审议兽药残留检测方法草案,拟定、修订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3.制定和修订国内年度残留抽样计划;

   4.审议兽药残留检测报告,并汇总检测结果;

   5.审议兽药残留研究项目立项报告,拟定兽药残留研究项目计划,审查研究项目经费及工作经费使用计

   6.收集国内兽药使用情况及有关环保监控信息,组织评估残留监控计划的效果及效率;

   7.负责与相关国际专业组织的技术交流与对话;

   8.审议农业部提交的其他议题。

  第九条 残留办的职责为:  

   1.负责残留委员会的日常业务工作;

   2.负责对承担残留研究项目和残留检测任务等单位的业务联系和材料收集、汇总工作、

   3.负责承办残留专业会议的会务工作,起草会议纪要;

   4.拟定残留委员会工作办法;研究工作经费及使用计划;

   5.受理残留检测结果的技术仲裁的申请,并负责安排仲裁检验;

   6.定期向农业部提出工作分析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建议和调整方案;

   7.负责承办农业部交办的有关事宜和对外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残留委员会定期举行残留工作会议,各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对有关工作提出科学、客观的评价。需要提出书面意见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一条 残留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组织召开。

  第十二条 残留工作会议纪要由残留办整理,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报农业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残留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专项事业费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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